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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新訊-羅文要求館長「刊登判決」遭高等法院駁回》

  在侵害名譽權案件中,過去實務判決常「判決被告公開道歉」的方式,已經在今年2月25日被大法官認定違憲。則在「判決被告公開道歉」這個方法行不通之後,原告還能透過哪些方式來要求被告回復名譽,就產生爭議,例如:要求被告刊登「判決」或「判決主文」這樣的方式是否可行?而在公民老師羅文控告網路名人「館長」陳之漢妨害名譽的案件中,也涉及了這樣的爭議。

  在本件,公民老師羅文指控其遭網紅「館長」陳之漢在直播中以「螺紋保險套」等詞彙諷刺辱罵,名譽權受侵害,並主張館長應賠償損害及刊登判決。

  關於請求刊登判決的部分,本件一審新北地院認為:館長對羅文公然侮辱的刑事部分已經有罪確定,經新聞報導,也公告在司法院網站上供公眾瀏覽,加上羅文自己也將提告過程拍攝成影片後上傳到個人Youtube頻道內,可見已經足以回復原告名譽;且事情發生後已過兩年,若命館長刊登判決反而將侵害名譽情節公告周知,並重啟社會大眾的關注,無益於回復原告名譽,因此駁回羅文此部分的請求(但仍判決館長應賠償十萬元)。

  後來館長及羅文都分別提起上訴,然而高等法院最後將兩造的上訴都駁回,可見高等法院也支持新北地院前述對於刊登判決的看法。另外,從前述的判決理由,或許也可以推論未來侵害名譽權的案件原告要求被告刊登判決的方式,被法院接受的可能性並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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