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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新訊-獨董及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參考指引出爐》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規定,獨立董事為審計委員會之當然成員,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也依法負有相關權責。此外,自今年起,我國所有上市櫃(含興櫃)公司均已全面設立審計委員會替代公司法規定的監察人,可見主管機關相當重視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在公司治理所扮演的角色。

  雖然證券交易法內有關於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職權的相關規定,金管會也曾公告相關職權行使辦法,然而大多為抽象且概念性之規定,導致實務上獨立董事往往並不充分了解其職責行使的方式,也造成我國上市櫃公司爆發財報不實或掏空等重大公司治理漏洞的情形層出不窮。

  對此,社團法人中華公司治理協會經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共同委託,於9月30日發行<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參考指引>,內容包括獨立董事的職責、履行職權的基本作為、在審計委員會的角色等。雖然該指引不具法令效力,然而內容是整理歸納自大量國內外實務及相關運作規範,因此仍然具備重要的參考價值。   

該指引全文可在中華公司治理協會網站下載:https://www.cga.org.tw/f_2_08_publication_public_lis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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